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一屆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2012年5月20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基金會各類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減少和避免因印章疏于管理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會印章(含鋼印)、法人印章、财務負責人個人名章、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基金會公文、信函、委托授權書、證件、證書、财務結算與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條 印章授權管理和使用部門
(一)基金會印章(含鋼印)、法人印章由理事長授權辦公室管理和使用。
(二)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财務負責人的個人名章由理事長授權财務部門管理和使用。
(三)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負責,經公安機關核準,到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印章的管理
(一)所有印章均由辦公室負責登記、留樣并确定印章保管和使用責任人。
(二)印章因磨損需要更換的,由辦公室登記、留樣和更換。
(三)印章丢失時,印章管理員要及時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并采取補救措施。
(四)磨損、停用的印章由辦公室收回封存或銷毀。
第六條 印章管理員職責
印章管理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并将印章鎖進保險櫃内,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後應首先檢查保險櫃是否有異樣,如發現有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二)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向其主管領導請示同意後授權他人代為保管,并交代好注意事項,履行交接登記手續;返崗交接登記後,将登記材料交由辦公室備案。
(三)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用印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将不予用印。
(四)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确、适當,印迹要清晰端正,印章的名稱要與用印件的落款相一緻,不漏蓋、不多蓋。
(五)用印實行登記制,用印審批材料檔案應妥善保管,并于每年12月30日移交辦公室存檔以備查。
第七條 印章的使用規定
(一)基金會印章(含鋼印)和法人印章的使用
1、辦理使用基金會印章(含鋼印)的事項,須由業務經辦人認真填寫相應的用印審批文件并經相關領導簽署審批同意意見後,連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由印章管理員,由其審核審批手續齊全後用印。
2、凡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簽署的文件或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等可直接加蓋印章,但須留存複印件以完善相關檔案。
3、在簽訂合同、協議中,由理事長授權簽字的授權代表所簽署的文件可不須履行用印審批手續,直接在相應的文件上用印。
4、禁止在内容填寫不全或空白的紙張、介紹信等處加蓋印章。
(二)财務負責人的個人名章、财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的使用
1、财務負責人的個人名章、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隻限于在銀行結算、出具發票等與财務相關業務中使用。
2、财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的内容自行使用财務印章的,無需辦理用印手續,但所對外的各類業務報表及其他需要财務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三)因事由特殊須外出用印的,必須由理事長特别批準,且有兩人以上監管和控制,使用完畢後立即帶回,入庫保管。
第八條 法律責任
(一)任何人必須嚴格依照本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規定不得擅自使用。
(二)違反本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分别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九條 附 則
(一)本規定由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議讨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