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财務管理制度
(一屆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2012年5月20日
為做好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的籌募、管理、使用,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保護捐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資金的安全,促進基金會穩步、健康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一條 建立貨币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設會計崗位和出納崗位,配備合格人員負責會計和出納工作,實行會計、出納分工負責制,做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币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二條 經辦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遵紀守法的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财務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水平。
第三條 會計辦理貨币資金業務的職責權限是:
(一)遵守《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會計核算和複核、稽核工作。
(三)負責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
(四)負責保管本會财務負責人的個人名章。
(五)負責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和财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
(六)負責發票(收據)的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七)加強會計監督,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第四條 出納辦理貨币資金業務的職責權限是:
(一)遵守《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出納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現金庫存管理、銀行賬戶核對和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工作。
(三)負責保管銀行存款預留印鑒卡片、定期存款憑據。
(四)負責辦理銀行存款、取款、結算,按規定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五)負責銀行結算票據的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六)負責保管本會财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
(七)拒絕辦理違反财務規定的各種結算、報銷。
第五條 建立嚴格的貨币資金使用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理事長為本會貨币資金使用業務授權審批人。秘書長或其他理事可受理事長委托行使相應審批權。審批人在授權範圍内進行審批,不得超越權限。
第六條 年度業務活動及經費收支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其貨币資金使用按以下權限審批:100萬元以上,由理事長審批;100萬元以下,可由理事長委托秘書長或理事審批。
第七條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之外使用貨币資金,秘書長審核,理事長審批。
第八條 貨币資金存儲銀行、購買國債、基金、委托貸款,購買信托産品和投入房産等理财産品的,必須由辦公室慎重考察後提出書面意見,報理事會讨論後,由理事長審定。秘書長及财務負責人要随時檢查資金投資運作的安全情況,定期向理事長報告。
第九條 委托管理的專項基金的使用,凡簽訂了委托協議(合同)的,按協議(合同)規定審批,沒有簽訂委托協議(合同)的,按上述資金使用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條 會計和出納為貨币資金業務經辦人。經辦人在職責範圍内,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币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貨币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報告。
第十一條 辦理貨币資金支付業務的一般程序為:
(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辦理用款時,應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币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關合同、協議、文件或證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币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拒絕批準。
(三)支付複核。會計負責對批準後的貨币資金支付申請進行複核,複核貨币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确,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出納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币資金支付手續,并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二條 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辦理貨币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币資金。對于貪污、侵占、挪用貨币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與監控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四條 本會使用現金的範圍是:
(一)開展公益活動必須的現金支出,包括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資助金、慰問金等。
(二)出差人員必須随身攜帶的差旅費和參加會議、培訓等按規定應交納的費用。
(三)個人勞動報酬,包括聘用人員工資、補貼及其他勞務費用。
(四)确實應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不屬于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能直接支付本會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現金。預支款項必須執行本會的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币資金。
第十六條 取得的貨币資金收入必須開具足額發票(收據),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在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 貨币資金購買理财産品須由兩人同時到銀行營業櫃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格執行銀行結算憑證填制、傳遞及保管的規定,并加強各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九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笫二十條 出納應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時報财務負責人,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出納應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确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報領導處理。并于每季度向理事長、秘書長提交存儲清單。
第三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貨币資金相關票據的管理:
(一)銀行結算票據由出納負責,按相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二)專設銀行結算票據登記簿,由出納做好登記記錄,嚴防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三)支票領用須經秘書長批準後辦理。
(四)對填寫錯誤的銀行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銀行有關規定繳銷。
(五)發票(收據)由會計負責,按相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六)專設發票(收據)登記簿,由會計做好登記記錄,嚴防空白發票(收據)遺失和被盜用。
(七)發票(收據)填寫錯誤,應将發票(收據)下式幾聯同時作廢保存,以備審查。
第二十三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務專用章與财務負責人的個人名章應由出納和會計分開保管。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本會貨币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由監事會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貨币資金監督檢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貨币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币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和财務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二)貨币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币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币資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條 做好财務監督工作。積極宣傳、維護國家财政制度和财經紀律,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本制度自遼甯省遼甯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議讨論通過後施行。